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99,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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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陳羿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蒲、陳佩君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陳姵君之住、居所,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桃園市○○段00地號土地、桃園市○○段00000號建號建物(建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4樓)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

二、自行依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房屋現值、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總加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陳姵君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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