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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MAI THE DUYEN (中文名:梅世元)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萬0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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