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威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儀
被 告 葉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承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