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07,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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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蔡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勝、蔡寶桂(滕家龍之承受訴訟人)、滕隆
程(滕家龍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0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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