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13,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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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林金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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