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1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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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5號
原 告 禮義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澄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張茂興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55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80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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