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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沈蔡免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正欽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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