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20,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建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184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