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21,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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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邦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23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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