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鍾幸容
被 告 張茪評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洪玉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