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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陳明通
陳明進
陳春生
陳春庭
陳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成、陳文軒、陳秋萍、陳湘子、陳義興、陳宜汝、陳宜臻、楊陳秀琴、陳秀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計算式:1200000元×2+400000元×3=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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