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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俊志
原 告 陳舜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蘊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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