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38,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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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姚中偉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忠、黃里莎即厝的工作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1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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