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俊志
原 告 陳舜智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昱呈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計算式:100,000 +200,000 +200,000 +100,000 +200,000 +200,000 =1,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