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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寶真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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