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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黃正甲
被 告 高島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島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84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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