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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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