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0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