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吳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峰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6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17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萬12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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