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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劉月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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