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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董來和
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0元。
惟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8日呈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7,280元,是經初步核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故原告尚欠繳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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