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謝梅鳳
被 告 劉泰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橘色部分(占用面積約1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元16=4,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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