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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張明賢
被 告 張一昌
張國寶
張栩煜
張英欽
張英吉
張英俊
張琳琅
詹張阿貴
賴清順
賴軍佑
賴信榮
賴信行
賴信全
賴佳君
姚渭川
姚瑞東
黃宏銓
楊錫錡
林綉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有二,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719地號土地。
其中2718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1/8,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8138元(計算式:1萬2700元×213平方公尺×1/8=33萬813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另2719地號土地部分,土地面積5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萬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2,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萬4567元(計算式:1萬2700元×524平方公尺×1/12=55萬4567元),經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9萬2705元(計算式:338138+554567=8927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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