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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李嘉文
上當事人與被告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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