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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欣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雯
被 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勇傑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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