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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一信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71號),惟被告劉一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9,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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