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7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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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邱明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成、陳俊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奕成、陳俊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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