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元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萬6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7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