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78,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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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陳嘉榮
被 告 林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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