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85,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曾志凱
被 告 陳言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