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媛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6年度司中調字第1457號),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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