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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黃劉玉梅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白謝碧香
白文彬
白銀堂
謝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5,561元【計算式:658,953+9,236,608=9,895,561;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3,000元;
476地號之價額:3,000元×46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98/10 649=658,953元;
476- 3地號之價額:3,000元×656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98/10649 =9,236,608元,元以下四捨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
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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