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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林萬成
被 告 林伶娟
被 告 林玉琴
被 告 林明德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原告聲明由被告共同取得系爭房地,並補償原告新臺幣2,491,08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所主張因分割所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91,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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