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96,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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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朱世傑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朱文國
朱蘭娟
朱佑國
朱慶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4221元【即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838㎡,每㎡公告現值為3萬3400元,應有部分351/10000,總額為98萬242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另房屋經遺產稅核定現值為18萬1800元,以上合計為116萬4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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