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9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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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范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顏尚瑋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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