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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柳春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7,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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