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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劉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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