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02,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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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鄭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容榕間請求轉給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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