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0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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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陳文輝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源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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