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0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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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陳良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麗雪發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0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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