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08,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白光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秀珠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