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倚嫻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6,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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