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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張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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