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20,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問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