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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問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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