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2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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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展有限公司、張國祐、劉慧雯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4,111.81元及日幣2,897,830元,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442新台幣、1日元=0.2685新台幣,折合新台幣(下同)2,426,247元(54,111.81美元×30.432元+2,897,830日元×0.269元=2,426,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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