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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惠雯、張國祐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2,010.22元及日幣725,600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計算(1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0.432元、1日元折合新臺幣0.269元,計算式:72,010.22×30.432元+725,600×0.269=2,386,601.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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