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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卿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 告 鄭喬翰
被 告 大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兆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請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輛615-DD回復原狀,及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日之營業損失,及各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據原告陳明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4,4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扣除先前已繳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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