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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薛心沛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999元(即原告取得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應有部分拍定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併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1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建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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