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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蕭瑋錚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芳山發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5,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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