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56,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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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謝玫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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