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6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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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蘇增國
原告與被告陳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陳杭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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